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55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