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21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吳俊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其中陸萬
玖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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