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瑞安豪門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康健壽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因聲明減縮變動之情形,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