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0號原告 吳氏信託 基金兼法定代理人 吳鴻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洪仁杰 律師被告 曾瑞娟 (JUEI.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被告 曾連玉惠 (FAY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林春鈴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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