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995號抗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 抗告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101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而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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