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救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救字第35號

聲請人 葛玉琴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李冠衡 律師

相對人 郭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且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理由,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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