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6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葉雲仁
被   告  趙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
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參佰元,連續第二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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