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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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訴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10.27採尿│97.11.07採尿│97.09.23││年月日│回溯4日內某│回溯4日內某││││時│時││├───────┼──────┼──────┼──────┤│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7│度毒偵字第23│度偵字第1530│││號│02號│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第103號│第347號│第346號││事實審├───┼──────┼──────┼──────┤││判決│98.02.27│98.03.20│98.03.20│││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簡字│98年度審易字│98年度審易字││││第103號│第347號│第346號││├───┼──────┼──────┼──────┤││判決確│98.03.23│98.04.13│98.04.20│││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12│度執字第2117│度執字第2145│││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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