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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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原告)與被告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將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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