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3月5日下午4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契約書、契約
變更約定書、契約內容明細一覽表、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及
單一利率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