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超群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禹利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原告與被告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6,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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