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購買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郭歐秋梅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原告與被告 陳林秋鳳 等間購買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28,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