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151號債權人逢甲快邑通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一峰 、 彭千茹 、 彭千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何人為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並為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