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債務人 藍永智 (原名 藍萬金

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法扶 律師)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郭蓁鈺

郭勁良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鐘鴻裕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洪佳妙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629,316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同條例第11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人,有卷附本院112年4月20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亦有卷附本院113年10月22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之股票、保險契約等財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編號1至3所列股票及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合計629,316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編號

財產明細

財產價值

(新臺幣/元)

備註

1

股票

益航28股

209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換價,以通知繳款日113年9月25日收盤價每股7.46元計算。

2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微馨愛小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保單解約金

36,533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終止保險契約。

3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鑫彩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保單解約金

1,646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代替終止保險契約。

4

所領勞工退休金餘額

590,928元

債務人提出現款

合計

629,3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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