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執行中。嗣於民國109年7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徐文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