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莊訓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竽附表:
一、聲請人95年度及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何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成立協商?何時毀諾?請詳載年月日。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指陳「協商每月月付金額高於收入之薪資」,彼時收入薪資若干?從事何業?何以願接受高於收入之協商金額?成立後尚繳納4期,係以何支應?
四、聲請人是否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所認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是否聲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請檢附證明文件說明之,並詳載受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南山人壽及國泰人壽之保單影本,並說明各張保單之投保時間、保費及投保金額。
六、聲請人何時開始從事手工業?從事之手工項目及計費方式?每月可得收入?業主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七、聲請人何時開始從事保母一職?計費方式?每月可得收入?保母收入係由何人匯款?
八、請說明中國信託新店分行存摺明細中下列款項之由來:96/05/03電匯30,000元96/07/20現金7,500元96/09/05現金68,000元96/10/17現金5,000元96/11/05現金30,000元96/11/16現金9,000元96/11/17現金1,000元97/01/04現金10,000元97/02/06現金14,000元97/04/19現金3,000元、沖正3,000元、3,000元98/09/01現金10,000元98/12/07跨行轉3,800元98/12/26跨行轉1,200元99/01/11跨行轉7,400元99/04/12現金15,000元
九、請說明中華郵政雙溪郵局存摺明細中下列款項之由來:97/08/27委發款項1,500元、3,000元、3,000元98/11/20代收票據7,602元98/12/15跨行轉入5,700元99/01/01跨行轉入6,300元99/01/05跨行轉入10,000元
十、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收入部分載列0元,則以何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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