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昆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