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提出符合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暨㈣上列各項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惟該清冊內容,依聲請人嗣後所為陳述,顯有缺漏(特別是就民間債權人部分),堪認有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表明之情形,而有命補正之必要。爰定期再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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