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0號原告甲○○
志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複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