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其於民國97年12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7006967號)各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2份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嘉玲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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