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90號抗告人 莊榮兆 前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彥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駁回追加及附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26日所為駁回其追加之訴及附帶上訴之裁定,雖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當庭令其於107年8月13日以前繳納(本院卷第106頁反面),以為補正,然其迄今仍未繳納,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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