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昌宏選任辯護人蔡政峯律師具保人陳隆銓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0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陳隆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昌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陳隆銓為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筆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王鐵雄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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