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補助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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