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01號債權人 簡明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憲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號UA0000000、0000000號支票未經提示,則本件就請求金額250萬元部分,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正確請求原因事實。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請具狀更正票號U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