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以裁定諭知限令其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8月16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與本院答詢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