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謝玉霜 訴訟代理人 許江山 被上訴人 莊潘仁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6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於上訴時所列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裁判費用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3頁),經本院闡明後,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進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修繕漏水」(見本院卷第117頁),經核上訴人前揭更正聲明,未變更訴訟標的,而僅更正其聲明使之完整、明確,依上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3條,再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本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三、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上訴審補陳:㈠原審依據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0年5月27日中市建師鑑字第239
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之結果,判決上訴人敗訴,惟查:系爭鑑定報告並未清楚交代鑑定事項,且僅使用熱像儀及水分子儀作為輔助工具,而未採用水分計以檢測含水量,導致原審判決誤為判決,本件實有另行鑑定之必要,且原審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情事。
㈡原審對現場勘驗時發現被上訴人新購流理台水槽下方軟管插
入塑膠管、流理台上水龍頭處於隨時可使用狀態、流理台表面乾淨無灰塵、流理台處有乾掉水痕等情,均未詳究,顯然認事用法不當。
四、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上書狀到院陳述意見。
五、原審經審理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進入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房屋修繕漏水。被上訴人未為答辯聲明。
六、本院判斷:㈠原審所引用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經查係經由上訴人
同意委託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就本件原告房屋廚房之屋頂有無漏水情形及漏水原因為何為鑑定?經該公會指派專業之建築師實施鑑定,且經建築師會同兩造至現場進行3次會勘,並利用儀器測試檢查,最終出具系爭鑑定報告書給本院。而原審法官審酌該鑑定結果,不僅詳實記錄鑑定經過及會勘情形,亦拍照存證,更採用科學儀器熱像儀、水分子儀作為判讀依據,據以認定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係鑑定機關本於專業知識、經驗,經過科學儀器檢測後由專業鑑定人員判斷所得,堪予採信,核原審之論述並無違誤。上訴人僅以其個人使用水分計之結果,個人主觀認定鑑定報告書之結論不可採,並聲請重新鑑定,要無足採。
㈡對於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就熱水管線並未封閉舊管(即埋
在牆壁、樓板之原熱水管線),亦未改用明管供水乙節。原審判決書已依鑑定報告書所附照片認定論述被上訴人房屋熱水器給水管已封閉並改明管,且浴室熱水亦改用明管供水,被上訴人房屋熱水器及浴室給水管顯無可能造成上訴人房屋滲水等情,其理由論述明確,亦無不備理由情形(見原審判決書3至4頁)。
㈢又就被上訴人房屋流理台是否有漏水情事,原審判決依鑑定
報告書之結果判斷無滲水情事,而鑑定機關除肉眼目測外,並有利用儀器檢驗始依專業判斷得出鑑定結果;另對於本件鑑定範圍已包括廚房流理台下方樓板內塑膠管及廚房排水管主幹線乙節,原審判決對其認定結果,亦已詳載理由(原審判決書4、5頁),殊無不備理由之情事。
㈣本件上訴人僅以系爭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及原判決之結論
與其認定不同,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鄭百易
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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