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0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0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0218號聲請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李鸝嬌 )、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分別表明每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