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4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94催字第18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48││├──┼───────────────┼──────────────┼────┼───┼────┼───┤│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4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