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59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號碼│債券名稱│張數│股數│備考│├──┼───────────────┼────────┼─────────┼───┼────┼───┤│001│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92年度第1│1│100000││││││期次順位金融債券││││├──┼───────────────┼────────┼─────────┼───┼────┼───┤│002│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華僑銀行92年度第1│1│100000││││││期次順位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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