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93號
聲請人健蓁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10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三盟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94年1月15日│16,494元│SA0000000│││││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