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陳添福
陳添進 陳添源 陳金玉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應龍 被告 陳尚書
陳清木 陳成君 陳成文 陳成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74,666(1160×4/6×3200=2,474,667,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