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阿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及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不得以報紙公告替代),以茲釋明債務人吳阿松業已知悉債權人為該債權之受讓人。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