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天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