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135號債權人國華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俊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簽章。
二、提出債權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