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8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明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5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明仁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王明仁於民國101年8月21日8時至13時許止」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王明仁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而於民國101年8月21日8時至13時許止」,及第2至4行關於「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和美鎮探訪友人」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3時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和美鎮探訪友人」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明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於101年8月21日13時許及同日14時30分至15時6分許,往返於彰化縣線西鄉海邊及彰化縣○○鎮○○路其友人住處,2次酒醉駕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為之,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就此部分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已有酒醉駕車之前科(不構成累犯),明知酒後駕駛汽車,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猶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執意駕駛車輛,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甚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酒醉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567號被告王明仁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明仁於民國101年8月21日8時至13時許止,在彰化縣線西鄉海邊飲用含酒精飲料維士比後,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和美鎮探訪友人。未幾,王明仁復自同日14時至14時30分許,在彰化縣○○鎮○○路友人住處,與友人共飲啤酒。飲畢後,王明仁復基於同一接續犯意,服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上開機車搭載友人至彰化縣線西鄉海邊。嗣於同日15時6分許,王明仁騎乘上開機車途經彰化縣○○鎮○○路○道周路時,因騎機車不穩,為警攔檢稽查時,發現王明仁酒氣甚濃,旋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每公升高達0.57毫克,逾每公升0.55毫克之絕對安全駕駛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王明仁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酒精測試觀察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表等件在卷可稽。
綜之,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王明仁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酒醉駕駛動力車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檢察官蔡曉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婉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