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信瑞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712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施信瑞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證據部份補充「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7126號被告 施信瑞男 25歲(民國○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街36巷22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信瑞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明知居住處所遷移,應向戶政機關申報現實住居之住所,竟未向戶政機關如實申報,而施信瑞原為後備軍人教育召集,博愛甲字250304號第0248號之應召員,原應於民國101年5月28日向後備906旅2營報到,因其未確實住居在彰化縣彰化市○○里○○鄰○○街36巷22號之戶籍地,致使彰化縣後備司令部無法送達前述教育召集令,因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仍未向前述之召訓部隊報到,並接受教育召集。
二、案經彰化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施信瑞於偵查中之供述,(二)前述教育召集令正本及受領回執1份,(三)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施信瑞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檢察官林依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楊小慧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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