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豐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豐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3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年5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次查,被告陳明豐自白本案全部共1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已經本院於同年9月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有本院判決在卷可按,被告陳明豐明知所犯係屬重罪,亦被判處上開刑度,依人性上本有趨吉避凶之特質,而在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為求一時安逸自由之身,難謂其全無為逃避審理或日後執行之長期禁錮不自由而逃亡之虞,且被告陳明豐對本院上開判決,具狀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故本案尚仍需送由上訴法院進行審理,依此,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況日後本案應如何進行調查、審理,亦宜由上訴法院本於職權決定,是以本案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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