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28號原告 陳光勇
黃秀蓮 徐瑞貞 莊仁義 鄒金全 周秋菊 謝貞年 楊智鈞 原名楊 淦煖 . 陳金連沈集妹姜群寶姜群盛 張蓉貞 邱清操 劉邦春 孫銀砂 詹鳳珠 官秀雲 鍾順來鄧素雲呂清三吳官阿梅吳錦榮之.莊鄭細妹鄭王秀景李緯宸原名李 華民 . 江邦夫 江金龍 羅文生楊宜貞 張麗芝 徐益雷 古美枝 鍾瑞珠 陳春堂張秋珍 許文樑 羅守永 范姜群清 羅濟旺 黃曾玉霞 陳松義呂碧貞 林珮綺 甘英杰 彭連輝 謝貞英 饒秀梅 彭及銘 羅桂英 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詳如附表所示,應由各原告分別繳納之。
二、原告應提出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被告即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暨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逾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文書。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編號│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新台幣)│├──┼───────┼────────┼──────┤│1│陳光勇│1,156,000元│12,484元│├──┼───────┼────────┼──────┤│2│黃秀蓮│1,156,000元│12,484元│├──┼───────┼────────┼──────┤│3│徐瑞貞│1,381,000元│14,761元│├──┼───────┼────────┼──────┤│4│莊仁義│1,418,500元│15,058元│├──┼───────┼────────┼──────┤│5│鄒金全│3,543,500元│36,145元│├──┼───────┼────────┼──────┤│6│周秋菊│1,243,500元│13,375元│├──┼───────┼────────┼──────┤│7│謝貞年│8,381,000元│84,061元│├──┼───────┼────────┼──────┤│8│楊智鈞(原名楊│531,000元│5,840元│││淦煖)│││├──┼───────┼────────┼──────┤│9│陳金連│1,493,500元│15,850元│├──┼───────┼────────┼──────┤│10│ 黃沈集妹 │1,556,000元│16,444元│├──┼───────┼────────┼──────┤│11│范姜群寶│1,943,500元│20,305元│├──┼───────┼────────┼──────┤│12│范姜群盛│1,423,000元│15,157元│├──┼───────┼────────┼──────┤│13│張蓉貞│1,343,500元│14,365元│├──┼───────┼────────┼──────┤│14│邱清操│2,931,000元│30,106元│├──┼───────┼────────┼──────┤│15│劉邦春│3,206,000元│32,779元│├──┼───────┼────────┼──────┤│16│孫銀砂│1,668,500元│17,533元│├──┼───────┼────────┼──────┤│17│詹鳳珠│1,581,000元│16,741元│├──┼───────┼────────┼──────┤│18│官秀雲│1,331,000元│14,266元│├──┼───────┼────────┼──────┤│19│鍾順來│843,500元│9,250元│├──┼───────┼────────┼──────┤│20│鄧素雲│1,568,500元│16,543元│├──┼───────┼────────┼──────┤│21│呂清三│1,431,000元│15,256元│├──┼───────┼────────┼──────┤│22│吳官阿梅(吳錦│1,506,000元│15,949元│││榮之繼承人)│││├──┼───────┼────────┼──────┤│23│莊鄭細妹│1,406,000元│14,959元│├──┼───────┼────────┼──────┤│24│鄭王秀景│1,406,000元│14,959元│├──┼───────┼────────┼──────┤│25│李緯宸(原名李│1,406,000元│14,959元│││華民)│││├──┼───────┼────────┼──────┤│26│江邦夫│1,143,500元│12,385元│├──┼───────┼────────┼──────┤│27│江金龍│1,093,500元│11,890元│├──┼───────┼────────┼──────┤│28│羅文生│1,268,500元│13,573元│├──┼───────┼────────┼──────┤│29│宋楊宜貞│1,406,000元│14,959元│├──┼───────┼────────┼──────┤│30│張麗芝│5,293,500元│53,470元│├──┼───────┼────────┼──────┤│31│徐益雷│5,143,500元│51,985元│├──┼───────┼────────┼──────┤│32│古美枝│1,218,500元│13,078元│├──┼───────┼────────┼──────┤│33│鍾瑞珠│1,956,000元│20,404元│├──┼───────┼────────┼──────┤│34│陳春堂│1,643,500元│17,335元│├──┼───────┼────────┼──────┤│35│李張秋珍│1,531,000元│16,246元│├──┼───────┼────────┼──────┤│36│許文樑│1,418,500元│15,058元│├──┼───────┼────────┼──────┤│37│羅守永│3,638,500元│37,036元│├──┼───────┼────────┼──────┤│38│范姜群清│4,081,000元│41,491元│├──┼───────┼────────┼──────┤│39│羅濟旺│4,268,500元│43,273元│├──┼───────┼────────┼──────┤│40│黃曾玉霞│1,018,500元│11,098元│├──┼───────┼────────┼──────┤│41│陳松義│531,000元│5,840元│├──┼───────┼────────┼──────┤│42│ 林呂碧貞 │7,921,000元│79,507元│├──┼───────┼────────┼──────┤│43│林珮綺│4,991,463元│50,500元│├──┼───────┼────────┼──────┤│44│甘英杰│2,937,000元│30,106元│├──┼───────┼────────┼──────┤│45│彭連輝│1,531,000元│16,246元│├──┼───────┼────────┼──────┤│46│謝貞英│2,793,500元│28,720元│├──┼───────┼────────┼──────┤│47│饒秀梅│1,168,500元│12,583元│├──┼───────┼────────┼──────┤│48│彭及銘│1,393,500元│14,860元│├──┼───────┼────────┼──────┤│49│羅桂英│2,768,500元│28,4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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