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2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2號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0年9月26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