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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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得正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英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 律師
蔡桓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瑜伶 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100年度訴字第407、515號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劉得正、陳子英、洪瑜伶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5日、7日、6日對本院100年9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采葳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