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温庭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06號、第207號、第208號、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庭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温庭湘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該案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8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罰金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緝字第206號卷第57、58、61頁)。嗣經本院合法送達傳票傳喚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及函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警拘提被告,均無所獲,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28日南檢文齊110助800字第1109082774號函及檢附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0年12月19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646445號函(含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足參。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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