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408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告 張雪貞 住○○市○區○○街000號(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64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