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力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洪新龍交通銀行新莊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貳萬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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