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8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二0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