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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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麗菁
徐宗懋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加坡商傲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CYNTHIAPOAKHENGBEE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加坡商利維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YNTHIAPOAKHENGBEE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090元(計算式:529,090+200,000=729,0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1,89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