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坤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285號、第1476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434號、第21150號、第22875號、第24651號、第25002號、第25186號、第2579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783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鍾坤山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鍾坤山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申設金融帳戶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不詳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收取、提領財產犯罪贓款之犯罪工具,並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36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而容任本案帳戶遭人利用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取得本案帳戶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某年籍不詳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洗錢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施用詐術對象、詐騙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旋即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而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二、本案證據:引用起訴書、併辦意旨書所載證據,並補充下列證據:被告鍾坤山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3號卷【下稱金訴卷】第36至37、39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333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幫助犯意,提供其申設之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依指示匯入本案帳戶,再由詐欺份子自該帳戶將該等款項轉匯而出,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檢察官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434號、第21150號、第22875號、第24651號、第25002號、第25186號、第25795號移送併辦關於如附表編號3至10之犯罪事實,經核均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併入本案審理,附此敘明。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使犯罪集團得以從事詐財行為,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有金錢損失,亦助長詐欺犯罪之氣焰,致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人心不安、社會互信受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所得之來源、去向,增加檢警機關追查之困難,實有不該;併審酌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惟未能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金訴卷第38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犯行,惟其否認有因而取得報酬,卷內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可言,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東利、曹哲寧移送併辦,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轉帳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1告訴人 温忠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6日某時許,透過臉書加入左列告訴人LINE好友,佯稱在賭博網站上有中獎,如要領取獎金,須先匯款 云云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臨櫃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4日中午12時28分許293,000元2告訴人 簡宥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加入左列告訴人LINE好友,佯稱投資國際黃金,要入 金云云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4日上午11時30分許200,000元3告訴人 莊淑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前之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加入左列告訴人LINE好友,佯稱投資國際黃金期貨,要入金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34分許50,000元4被害人 紀慧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前之某時許,透過臉書加入左列被害人LINE好友,佯稱投資可賺錢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2日下午1時06分許100,000元5告訴人周一嘉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日晚上7時34分許,以暱稱「 周小葳 」之LINE帳號加入左列告訴人為好友,佯稱以結婚為前提交往,需要結婚基金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臨櫃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3日中午12時00分許100,000元6告訴人 曾婉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8日某時許,透過臉書加入左列告訴人LINE好友,佯稱為了未來生活,可投注彩金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臨櫃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3日上午11時45分許291,000元7告訴人 黃肅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加入左列告訴人LINE好友,佯稱在「國票金融」上班,有內線消息,在該網站只要跟著下注穩賺不賠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臨櫃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4日中午12時20分許200,000元8告訴人 余宗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時許,透過臉書加入左列告訴人為好友,佯稱想交往發展成男女朋友,可一起投資,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36分許30,000元9告訴人 李銘發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中旬某時許,以LINE帳號加入左列告訴人為好友,佯稱要上來臺北工作租房子押金不夠、房租生活費不足,工作穩定後會還錢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操作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3日下午1時41分許13,000元10告訴人 邱奕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28日晚上8時許,透過臉書加入左列告訴人LINE好友,佯稱可幫忙投注大家樂,然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才能領取中獎之彩金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於不知情之情形下,依指示臨櫃而為右列匯款。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21分許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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