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5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59號裁定淮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僅得以民事訴訟法第551條之事由提起撤銷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94年度除字第3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 黃顏綉蘭 │高雄區中小│159-1│25,400元│93年7月31日│134279│││││企銀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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