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瑪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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