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具保人乙○○○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業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三十萬元確定,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聲沒
字第二九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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