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資料,其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送達回證及臺北縣警察局金山分局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陳湘琳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